不一定會強拆,對于沒有批建手續的農村宅基地房屋,如果是在標準面積內建設的并且符合一戶一宅等相關原則的,地方可能會給予相關補辦手續政策,具體以地方的相關規定為準。
以浙江淳安縣為例,該縣《關于全縣農村集體土地違法建筑認定處理的實施意見》中規定:
可以有償使用并補辦相關手續的情形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莊規劃且占地面積超批準面積50%以下(不含50%)的;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莊規劃且建筑面積超建筑標準面積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準建高度6米(含6米,兩層)以下的;
3.占用耕地異地新建,符合村莊規劃且占地面積超批準面積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
可以補辦相關手續的情形
1.未批先建,屬占用村莊宅基地拆舊建新且符合建房條件的,合法面積給予補辦手續,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類1、2條規定處理。
2.無房戶、困難戶、危房戶等一戶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積給予補辦手續,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類1、2條規定處理。
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積違法建筑,由村民委員會與違法建筑當事人簽訂有償使用協議并收回。村民委員會對違法建筑當事人的房屋按村規民約規定以有償使用的方式處理給當事人。違法建筑當事人有償獲得房屋使用權后應在規定用途范圍內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不作安置補償依據。
違法建筑當事人不在規定期限內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有償使用協議并繳納有償使用費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也可委托代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復原狀的,由各鄉鎮(青溪新城)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因此沒有批建手續的宅基地房屋雖然不符合相關手續流程的規定,但也不是非拆不可,在處決農村違章建筑的實踐工作中,政府還是會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酌情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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