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一定的。股東已完成出資,且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能夠分開,就不需要股東對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來電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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