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買方或賣方尋找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先行墊資償還銀行貸款,并辦理抵押權注銷手續,然后買賣雙方按照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辦理交易手續。使用這種方式時,擔保公司要按照墊責數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用,目前一般都是由買方支付該筆服務費。使用這種方式在交易時應注意:在房產買賣合同或居間服務合同中要詳細約定由哪一方委托擔保公司,必要時可以約定共同選擇的擔保公司的名稱、墊資服務費的支付方、抵押權注銷后的通知義務、抵押權注銷后辦理房產過戶受理手續的期限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購買房屋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的,只有這樣才能夠確定購房者和開發商的一些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當然了,購買房屋之后不能夠輕易的更改相關的房屋所有權人,相對來說更改姓名的手續比較復雜。
一、債權轉讓協議由誰通知才會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應當由原債權人通知才會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