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
4、訴訟時效的區別。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6、責任形式不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7、責任范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
9、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侵權與不當得利的競合是什么
侵害他人權益而使他人受損害,構成侵權行為;但侵權行為人因其行為而受有利益,所受之利益具有違法性或欠缺保有利益的正當性,成立不當得利。侵害他人權益之不當得利,對受害人而言,可以發生侵權賠償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競合。具體說來有如下幾種情形:
(一)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是指在未經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標的物處分權的人擅自處分他人標的物的行為。如非法出租他人之物、共有物;違法轉租。無租賃權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出租他人財產,或在租賃關系消滅以后,拒不返還租賃物。②無權處分往往構成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由此獲得的利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因而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行為人應向權利人負返還不當得利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物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
不法行為人非法使用他人的財產并獲取利益,構成對他人的物權的侵害,行為人應負侵權責任。同時,由于行為人從財產之上獲取利益無法律上的根據,亦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但是,如果不法行為人使用他人的財產,僅造成對財產的損害,而并沒有使自己獲取利益,則行為人僅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三)侵害知識產權而獲取利益
行為人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如抄襲、非法復制他人有著作權的作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專利等,均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同時,由于不法行為人往往會從侵害他人的知識產品中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此種利益的獲得沒有法律根據,行為人亦應負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
(四)侵害人身權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用其姓名、肖像獲得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成立不當得利。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和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條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百五十九條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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