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有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肇事一般根據具體情節進行量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具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如造成多人死亡等可能會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且若因為逃逸造成傷者死亡的會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但并非所有的車輛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都可以稱為交通事故,必須是發生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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