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擔保人在以下情形下無責: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欺騙擔保人提供保證;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不真實情況下提供保證;3、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但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4、超過保證期間。對于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免除;對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責任免除。
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形下擔保人無責: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
4、超過保證期間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免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免除。
拓展延伸
擔保人責任免除的情形
擔保人責任免除的情形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可能在以下情形下免除責任:1.債務人未履行主債務,但擔保人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力追索;2.債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且沒有可供追償的財產;3.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解除或減輕了債務;4.債務人故意損害擔保人的追償權益;5.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擔保人責任免除并不意味著完全豁免,債權人仍有權利追索擔保人的部分或全部責任。具體情況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判斷。
結語
擔保人責任免除的情形是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在特定情況下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擔保人可能在債權人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等情況下免除責任。此外,擔保人可能在債務人未履行主債務但已盡力追索、債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且無可供追償財產、債務解除或減輕、債務人故意損害擔保人權益等情況下免除責任。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合同約定具體判斷,債權人仍可追索擔保人的部分或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