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及包裝方式;
2、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
3、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4、標的物的保險和運輸方式;
5、標的物的檢驗標準、方法和檢驗時間;
6、價款支付的時間、地點,支付方式和結算方式。
一、房屋買賣協議書怎么寫呢
買賣房子合同這樣寫: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話,那么還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2、標的物。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二、購房合同備案日期能變更嘛
購房合同備案日期能變更,但要出于雙方自愿。
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三、買受人的義務有哪些?
1、支付價款。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義務,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的對應條件。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價款作出約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履行義務。即使買賣合同當事人未就價款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并不導致合同不成立,可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標的物的價款。支付價款有兩種形式,對零售或者小額買賣,可在交付標的物時一次支付結清,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使結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種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結清的大宗貨物買賣支付價款的方式。
2、檢驗義務。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其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如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間內履行檢驗義務,一旦標的物出現瑕疵,則不能再要求出賣人對其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買賣人在履行檢驗義務時,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對于檢驗標的物的地點,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應在交付地檢驗。對于檢驗費用的負擔,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也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標的物合格應由買受人負擔;如果標的物不合格,檢驗費用則應由出賣人負擔。
3、通知義務。
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買受人在履行檢驗后,如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應及時通知出賣人。如果買受人怠于通知,則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出賣人明知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則買受人不受應通知時間的限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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