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這是最有利于雙方關系維系的處理方法,有利于避免雙方產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復的矛盾。
2、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價格相對較高。
4、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一般歷時較久,但是費用相對較低。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期限
法院對合同糾紛民事案件多久進行審判,要依據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程序而定,如果是一般程序的要在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是三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因此,法院的判決書會在審結期限之前下發。
二、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1、主觀成因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
2、客觀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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