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責任致人死亡的,雙方各承擔一半的責任,由各自的保險公司向對方賠償。保險公司先用交強險額度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險賠償。由于事故雙方負的是同等責任,因此賠償比例是一樣的。致人死亡的賠償中,死亡賠償金是當地人均年收入的二十倍。
發生交通事故后,同等責任下,如果有機動車,先由機動車一方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的按照機動車60%,非機動車、行人40%的比例承擔,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各50%的比例承擔,互相賠付。如果造成人員死亡,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賠償的期限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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