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協議中內容包括:
1、房屋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房屋的位置、結構和層次;
2、必須明確房屋的朝向、面積、環境、配套設施和物業管理;
3、包括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價款支付、產權登記和費用;
4、還包括違約責任。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銷售管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
一、投訴售樓部有用嗎
1、投訴售樓部有用。售樓部屬于房管局監管,同時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在售樓部權益受到損害或產生糾紛,可以撥打12315進行投訴。如果只是售樓部態度問題,可以直接向售樓部所屬上級公司領導投訴。
2、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二、合同分別有什么含義
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二者區別在于: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于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因此,現在簽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果預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簽訂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簽訂出售合同,方能辦理證戶手續。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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