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起訴。
(1)首先自己要成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對方得是合格的被告,被告必須明確。
(2)要確定案件是否屬于法院管轄的范圍。
(3)打官司還要有訴狀。起訴狀的主要包括的內容有: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地。
2、立案。將訴狀提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立案。
3、開庭。開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4、判決。開完庭作出判決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則必須在15天內提起上訴。
5、執行。判決生效后,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罰款措施,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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