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擔責的幾種情況是以下幾條:
1、保證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約定。擔保合同承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錯誤的,應當根據其錯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無錯誤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錯誤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得超過債務人不能償還的三分之一;
2、債務人與保證人一起詐騙債權人,締結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吊銷。因此,債權人損失的,保證人和債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約束等手段,確保人在違反真實意義的情況下提供保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約束現實的,可以要求吊銷或者請求承認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供應保證,保證人可以要求吊銷或者請求承認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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