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應寫全稱并注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所在地址;
(二)被買賣房屋的坐落地點、數量、結構、質量,及附屬設施和使用面積等。如是磚瓦、土灰、平房還是樓房等;
(三)房屋買賣價款數額,價格的確定,一般是由買賣雙方議定,經房管部門評議批準,但國家有統一規定的不能超過該法定標準;
(四)付款日期和房屋騰交日期均應具體寫明;
(五)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民法典房屋代理銷售是否可以約定定金
可以。所謂定金,它的法律定義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它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即有合同為前提,沒有合同即不可定義為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慨斒氯丝梢约s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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