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指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一般視為男方贈與女方個人的財物,女方對彩禮享有所有權,在實際中發生由父母收取的情況時,一般視為父母代為收取和保管,父母無權占有,男方明確表示贈與女方父母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和生活習俗中,關于彩禮的歸屬存在兩種理解,一是男方個人贈與女方個人的彩禮,即對女方本人的直接贈與,二是男方家庭贈與女方家庭的彩禮,即對女方父母的直接贈與。
發生爭議時,可從以下方面認定彩禮歸屬:
1.男方給付彩禮時的意思表示,是贈與女方個人或是女方父母;
2.女方與父母之間關于彩禮歸屬和用途的溝通;
3.彩禮的金額以及彩禮的直接收取人;
4.當地關于彩禮收取和使用的風俗情況。
男方在辦理婚姻登記后贈與女方的彩禮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除男方明確表示彩禮贈與女方個人的外,該彩禮歸夫妻共同所有。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支持退還彩禮。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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