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沒有金額限制,只要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無論金額多少均可要求經營者開具發票。發票是消費者保護自己權利的憑證,消費者在支付消費款項時,有權向經營者索要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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