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人不償還,擔保人根據擔保責任的不同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償還貸款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一般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保證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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