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有:
1、合同;
2、侵權行為;
3、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
4、不當得利;
5、其他情況。
一、無因管理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呢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的特征: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二、怎樣才能確定繼承人的債務?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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