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擔保人責任是怎樣的
1、擔保人為房屋買賣提供擔保的,擔保人責任承擔如下:
(1)如果擔保合同有約定的,按擔保合同約定范圍承擔責任;
(2)擔保合同沒有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
二、擔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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