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條件: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
程序: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企業,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企業財產
2、了結企業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企業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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