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只有當當事人交通肇事造成嚴重的后果,并且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時,才會構成該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比如醉駕但沒造成嚴重后果的,那么只涉嫌危險駕駛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求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就是行為人對于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所可能會導致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劃清交通肇事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問題
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交通運輸的秩序和安全,但其主要區別在于:
第一、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員傷亡或
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后者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二、主觀方面的內容不同。前者有過失構成;而后者是由故意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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