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的效力體現為托運人的義務、承運人的義務和收貨人的義務,這些義務使貨物運輸合同能夠正常進行,收貨人在收到貨物后有義務在一定時間內檢查貨物,否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義務具體體現為:
第一、托運人的義務:
1、如實申報、向承運人提交審批、檢驗等文件的義務。托運人在將貨物交付運輸時,有對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事項進行如實申報的義務;
2、貨物包裝義務。如果是托運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識,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3、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
第二、承運人的義務::
1、安全運輸義務;
2、及時通知收貨人義務;
第三、收貨人的義務:
1、及時提貨的義務;
2、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以及其他費用;
3、在一定期限內檢驗貨物的義務。
一、航空貨物運輸中托運人有什么權利
1、航空貨物運輸中,托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約定義務的條件下,享有的權利包括: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托運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但是,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并應當償付由此產生的費用。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所收執的航空貨運單,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收貨人的權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即告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承運人無法同收貨人聯系的,托運人恢復其對貨物的處置權。
二、承運人是否有貨損請求權
承運人有沒有貨損請求權,要看運輸合同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是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是其他人責任的,不予承擔責任。一般有貨損請求權的都是托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二條【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確定貨物賠償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