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應當按照以下流程清算:
1、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申報債權;
4、進行債務清償;
5、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在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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