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犯罪行為,需要根據刑法規定給予刑事處罰,給予經濟懲罰和或限制人身自由、較差的社會評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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