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有效,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未能按約將貨物送達,構成違約。承運人應對貨物損失進行賠償。根據《民法典》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可免責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貨物自身屬性、合理損耗和委托人/收貨人原因。以上規定確保委托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后,承運人負責保證貨物安全運送到目的地。
法律分析
[案情簡介]
一噸奶制品從許昌運至河北省獻縣、霸州,運費共計4880元。王某保證把貨物無缺損、無污染送往收貨單位,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損失均由王某按貨物價值進行賠償。協議簽訂后,曹先生如約把貨物交付給了王某。2012年5月23日,王某駕駛裝載著貨物的車輛行駛到河北省威縣境內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裝載的奶制品損失了510箱。事故發生之后,曹先生委托他人將被撞壞的貨物拉回了許昌,并為此支付了6800元的轉運費用。對污損的貨物重新包裝,又花掉了曹先生8695.1元錢。此外,為處理此次交通事故,曹先生還支付了3000元錢的現場施救裝運貨物費。
[法律解讀]
法院審理后認為,曹先生和王某之間簽訂的運輸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運輸貨物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未能如約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已構成違約,因此,王某應對曹先生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委托人將需要托運的貨物交付到承運人,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嫁到承運人。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边@是因為,委托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將委托人交付的貨物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實際上已成為貨物的實際保管人,保證貨物的安全也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在運輸過程中,下列情形發生貨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可免去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有以下四種免責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的自然屬性。
三、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
四、由委托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種情形是在承運人能力之外,在承運人盡了妥善保管之義務后造成的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根據以上案情和法律解讀,王某作為承運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構成違約,應對曹先生的損失進行相應賠償。根據《民法典》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然而,承運人可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屬性、貨物自身合理損耗以及委托人或收貨人的過錯。在此案中,承運人無法證明免責情形,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第十二條 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運送期間,因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過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或者行李滅失、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請求人對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應當負舉證責任;但是,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自帶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船舶的沉沒、碰撞、擱淺、爆炸、火災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證,應當視為其有過失。
旅客自帶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滅失或者損壞,不論由于何種事故所引起,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證,應當視為其有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條 【限制賠償責任適用的例外】經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經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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