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擔。
1、貨主與承運人是一個運輸合同關系,貨主支付對價,承運人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
2、承運人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無法按時送達,還要向貨主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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