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村小組征地不通知個別村民,個別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討論決定方可辦理: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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