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開庭通知后,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如果被申請人在開庭后未到庭,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即視為被申請人主動放棄了仲裁庭調查、質證、辯論、發表最后意見等一系列的權利。
3、仲裁庭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并審查被申請人提交過的書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決,即缺席裁決。
4、缺席裁決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會依法做出仲裁裁決,對發生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書,被申請人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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