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甲方:乙方:甲方因建設需要占用土地,在某鎮人民政府監督協調下,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寫出協議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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