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然后工作人員前往稽核對象處進行稽核即可。具體稽核內容、稽核對象、稽核時間由各地社保機構自行制定。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如下:1、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2、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3、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4、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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