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一定每一戶都要簽字,同意的人數達到2/3就可以了。
2、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須經過大多數集體成員討論同意的原則。我國法律規定,對于集體重大事務的決策,必須實行民主決策。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參加村民大會或者推舉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大會,行使村級事務管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集體成員基于身份平等所享有的集體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村干部通過黑箱操作中飽私囊,損害集體利益現象的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的情況復雜,且時間跨度比較大,如果沒有大多數村民參與討論,難免造成集體的利益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條 承包方案應當經過本集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或者經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 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 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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