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期限為案件受理立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個工作日。公告、委托審計或者鑒定等期間不計算在辦案時限內。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采取日?;?、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斯ぷ饔媱?,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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