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作證明開頭要寫明要證明的員工,寫明該員工的個人信息,如姓名、職位、身份證、電話等,然后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然后加蓋單位的公章,必須是圓章,標明時間。工作單位出具工作證明,并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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