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起訴離婚,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是否可以準予離婚。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法院根據實際審理情況可以判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即便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那么也可以判決離婚。這樣的判決也遵循了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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