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錯方起訴離婚,只要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就會判決準予離婚。人民法院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