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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貨物在運輸的過程中被燒毀的,一般由承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但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燒毀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貨物本身特性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確定貨損額的方法】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物品在快遞途中丟了,能找快遞公司賠嗎
事實上,物品丟失了消費者不能直接就找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購買物品的當事人在得知物品丟失時候找快遞派件員理論是大多數人的慣性做法,其實,即使真的是快遞公司的原因導致物品丟失的,也不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并非說消費者只能認栽,是找賠償的對象不是快遞公司,而應該是網店經營者。
因為消費者和快遞公司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但是消費者和購買的商家之間是有買賣合同關系。所以快速公司沒有把物品送到指定的收貨人手中,屬于違約的情況,要向商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消費者。
因此,在物品丟失的情況下要和商家進行協商,要求賠償損失。
其次,因收貨人原因導致物品丟失的,不能要求賠償。
我們不能否認會出現收貨人的自身原因導致快遞丟失的情況,比如在上班期間,快遞派件員告知快遞送到,但收貨人沒法取件,就通知快遞員把快遞放在某個驛站或者管理處,快遞員按照指示存放了,后來收貨人找不到快遞,這種處于自擔風險的情況,收貨人不能要求賠償。當然,如果和商家協商后,商家同意給予適當賠償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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