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到房管局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房子產權。
2、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價值實行價格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后,按照評估報告,決定拍賣保留價。
4、委派拍賣機構對房屋實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機構動員執行。
5、沒人競拍或是拍賣不成功的,法院能夠在首次拍賣保留價的根基上減少10%至20%,第二次委派拍賣公司實行拍賣。
6、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斷,明確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7、第二次拍賣依然失敗的,法院能夠在此基礎上再跌價拍賣。對房子的拍賣,最多能夠實行三次拍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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