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雙方自愿協議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當事人信息;買賣土地的性質、面積、地理位置、使用期限、使用權的具體狀況、買賣的協商價格、轉讓方使用情況、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違約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不可抗力、合同簽訂主體信息等。
一般情況下,在協議內容完備,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以及農村土地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條款的情況下有效。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書是無效的呢?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以上就是律師整理的關于土地雙方自愿協議書怎么寫的內容,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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