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說明”類標注應視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的聲明不一致。 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規定,除對涉臺和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應該向當地派出所申請更改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當地派出所可向本地婚姻登記處發函詢問的婚姻狀況,在本地婚姻登記處回函后,為進行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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