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工傷職工對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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