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傷殘評定是對因故致殘人員評定殘廢等級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傷殘情況和殘廢等級的科學鑒定。簡介傷殘評定是國家對因戰爭或因其他事故負傷致殘人員評定殘廢等級的一種制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發布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度梭w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146-1996)同時廢止。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T16180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26341-2010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3術語和定義
3.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4總則
4.1鑒定原則
4.1.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4.1.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
4.1.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4.2鑒定時機
4.2.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2.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4.2.3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3傷病關系處理原則
4.3.1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4.3.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4.3.3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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