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單位屬于的用人單位,實際工作單位屬于用工單位,如果用工單位沒有工作安排,那么派遣單位需要另行給派遣工作,在用工單位期間應該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所以的單位的做法已經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工資補繳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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