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責令其支付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及其1至5倍的賠償金。由此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委員會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應支付的工資報酬及其25%的經濟補償。
單位半年不發工資處理如下:
1、當事人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包括同事證言、錄音錄像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拖欠工資怎么樣舉證
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2、能證明在單位上班的證據。
這些證據主要有勞動合同、單位的工作證、上崗證、考勤記錄、工友的證明、以前單位支付工資的工資單或銀行交易記錄、與老板的電話錄音等。
如果能設法由單位直接出具結欠工資的證明或欠條,則最好,上面的證據可以都不需要,到時可以直接憑單位的證明或欠條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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