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安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我國實務中采用四要件,因此除了客觀事實之外,也會考慮保安的主觀方面。保安在爭吵中打出的一可能并沒有故意殺人的主管意圖,僅僅是想傷害外賣員的身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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