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工傷。
2、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工傷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
3、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通知你鑒定傷殘等級。
4、鑒定傷殘等級在市級(設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療機構。
5、評定傷殘等級后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評殘需要的資料如下:
(1)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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