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會職權有:
1、召開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和決算計劃;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賠償方案;
6、制定增加或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的計劃;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計劃;
8、決定設立公司內部管理機構;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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