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33條的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同安全罪”47個罪名中的一個;
2、過失犯罪:屬于事故類型的過失犯罪,相應的有131條的重大飛行事故罪、132條的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一、交通肇事如何處罰?
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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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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