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中規定交通肇事罪第一種情況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種情況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種情況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一、如何減輕交通肇事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蹦敲慈绾螠p輕交通肇事罪?可從自首方面去考慮。
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司法機關在處理時,應當根據這類案件的特點和具體情況,正確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做到區別對待,這也是嚴肅執法的體現。對于交通肇事后潛逃,后又自動投案的,仍應認定為自首,但處罰上應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區別;對極少數后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不從輕處罰。因為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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