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仲裁失敗的主要原因有仲裁時效過了、證據不足等等。當事人必須要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根據事實的依據,提出相關證據,對于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會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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