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航空、鐵路運輸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安全。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必須有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即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及其他人員。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其他人員,均可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重大事故。這里的“過失”僅指對造成的嚴重后果而言,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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