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育證明單位給開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一般是在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再到街道計生機構去辦理。
1、所需材料:《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結婚證;節育證明。
2、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屬未育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
3、辦理部門:先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再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4、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5、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6、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怎么辦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征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2、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
3、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審核,對提供資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婚育證明》。
4、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后,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現居住地對未持有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發給當事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書》,并限期在一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可為以下人員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1)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辦理《婚育證明》;
(1)生育后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2)政策外懷孕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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